2026-07-24
gempex《出海欧盟药品申报:从法规路径到GMP合规双线通关》直播已于7月21日结束,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。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下一场直播,欢迎预约:

回到正题,我们整理了《出海欧盟药品申报:从法规路径到GMP合规双线通关》直播答疑纪要,供大家参考。
Q1
临床试验用药品(IMP)何时需要欧盟(EU)内检测?
结论:IMP用于EU临床试验时,法规不强制要求所有检验在EU境内实验室完成。这与课程第8页提到的“商业化产品进口需要EU内检测”要求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场景。
对比分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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场景 |
检测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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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化药品 (已获MA) |
进口到EU的每批成品必须在EU境内进行全部定性定量检验(full re-testing),除非有MRA互认协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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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MP |
无强制EU内全检要求。 QP(Qualified Person,质量受权人)在确认生产、检验符合GMP(含与EU GMP等效性)的基础上,可基于适当检验数据完成放行。 |
实践提示:QP作为放行责任人,将基于产品特性和风险评估,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在EU境内实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检验,以增强放行信心。建议提前与QP就检验策略进行沟通确认。
Q2
欧洲临床研究是否必须在欧洲实验室检验放行后才能使用?
结论:与问题一相同。法规未强制要求所有检验必须在EU境内实验室完成,但每批IMP在用于临床试验前,必须由EU境内的QP完成放行。
法规要求:根据欧盟现行法规Regulation (EU) No 536/2014(第61-63条)、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17/1572及EU GMP Annex 13,每批IMP在用于临床试验前,必须由EU境内的QP确认其生产、检验全过程符合GMP要求后方可放行。
实践提示:QP可基于对第三国生产和检验场地的GMP合规性确认(如审计结果、生产国GMP标准与EU等效性的评估)及适当检验数据进行放行。是否需要安排EU境内检验,应结合产品特性、第三国场地合规状态及QP的风险评估综合判断,建议提前与QP沟通确认。
Q3
变更类型为”立即报告”(IMMEDIATE NOTIFICATION,IN),需在变更完成后多少天递交官方?
结论:官方未规定固定的递交时限,但行业通常递交时限为14天内。
变更类别:立即报告(IN)是EMA变更类别Type IA中的IAIN子类,属于“Do and Tell”程序,实施后即可生效,但须在实施完成后立即向监管机构递交通知。EDQM CEP框架下同样设有IN类别,也要求在公司内部实施后立即报告。
时限说明:官方未设定具体递交时限,官方问答中提到的30个自然日是监管审查时限。
其他:非IAIN的普通IA类变更,可在实施后12个月内以年度报告形式汇总递交。
Q4
临床样品的原料药(API)和制剂都需要QP放行吗?
结论:制剂成品(IMP成品)必须经QP放行;API本身不强制要求由QP单独放行,但API作为IMP生产的关键环节,其合规性须由放行IMP成品的QP,在成品放行前予以确认。
对于从EU境外进口的API:虽无强制要求API必须由EU的QP单独放行,但其整个生产过程必须符合与EU GMP等效的标准(EU GMP Part II)。放行IMP成品的QP需审核全部相关资料(如审计报告、GMP证书等)后确认API的合规性,并作为成品放行的依据之一。实际操作中,QP会对包括API在内的整条供应链进行质量评估。
实践提示: 建议企业在IMP供应链规划阶段,即与QP沟通API生产场地的GMP合规状态及审计安排,避免因API合规性问题影响成品放行进度。
Q5
API 注册步骤部分段场地变更是否算Type II ?
该问题需分两种注册路径讨论,总体结论如下:
无论是CEP路线还是制剂MA/ASMF路线,API生产相关场地的变更通常均归为重大变更(CEP称Major Revision,MA变更称Type II),均需事先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情况A:API持有CEP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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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范围 |
EDQM分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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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/替换生产场地(CEP覆盖范围内的任何生产步骤,含中间体生产、精制、包装等)。 |
Major Revision(重大变更,对应Type II)——需事先批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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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有场地内工艺/设备变更。 |
可能为Minor Revision或IN/AN,视影响而定。 |
结论:CEP框架下,CEP覆盖范围内(自定义起始物料至最终API成品,含中间体生产、精制、包装等步骤)任何生产场地的变更均为重大变更(Major Revision,对应Type II),需经EDQM事先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注意:
情况B:API作为制剂MA的一部分(非CEP路线)
如果API未单独持有CEP,而是作为制剂MA的Active Substance Master File(ASMF)或直接在制剂MA中描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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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范围 |
分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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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I起始物料供应商变更 |
通常Type II,视对杂质谱等质量属性的影响而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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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I中间体/合成步骤场地变更 |
通常Type I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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仅API检测实验室变更 |
满足条件时可为Type IA/IB |
结论:在制剂MA/ASMF框架下,依据EU变更分类指南(如B.I.a.1),API生产相关场地的变更通常也归为Type II重大变更,需事先批准;仅检测实验室等辅助场地变更在满足条件时可归为Type IA/IB。
关于“制剂成品生产场地变更”——其分类需按变更环节细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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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环节 |
分类 |
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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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级包装场地及无菌/关键生产步骤场地变更 |
Type II |
需事先批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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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级包装场地变更 |
Type IB |
“Tell, Wait and Do”,递交后等待30天确认无异议方可实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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仅成品检验(放行检测)场地变更 |
Type IA |
满足条件时 归为Type IA |
无论何种情形,均需向NCA(国家监管机构)或EMA(集中程序)递交相应变更申请,并按规定程序实施。
法规引用清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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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U GMP Annex 13 |
问题一二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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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U GMP Annex 16 |
问题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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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gulation (EU) No 536/2014(CTR,已取代Directive 2001/20/EC) |
问题一二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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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rective 2001/83/EC |
问题一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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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DQM CEP变更指南(2023版) |
问题三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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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U GMP Part II |
问题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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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17/1572 |
问题一二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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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mmission Regulation (EC) No 1234/2008及EU变更分类指南 |
问题三五 |
以上是本次直播中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。这些问题虽然场景不同,但都指向同一个核心困惑:法规框架写得很清楚,落到自家企业具体产品、具体阶段时,“怎么准备、怎么应对”就不那么确定了。
我们能够帮助企业解决以上问题。我们已与欧洲CDMO及进口代理机构NextPharma携手,为药企提供从合规策略到实体交付的一站式支持,覆盖药品从临床到商业化全链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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